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9-0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 2018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 部《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 56 号),现就问询函涉及 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古物流”)涉嫌收受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 简 称 “ 美 康 元 ”) 虚 开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发 票 金 额 合 计 5,247.66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762.48 万元。同时我 部关注到,你公司 2017 年 7 月份披露了上述事项。请你公 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你公司自知悉上述事项后,对涉嫌虚开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及处理依据。 回复: 截止本回复提交之日,大古物流尚未收到税务部门结论 性意见,由于缺少会计确认的事实依据或定性依据,大古物 流对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进行会计处理。 (2)你公司与美康元交易产生的过程、是否与公司主 业相关、由交易产生的物流和资金流情况、上述交易产生的 收益情况以及交易的真实性情况。 回复: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鉴于大古物流在与美隆康元 的交易中对实物控制的松散性,将该交易确认为原煤买卖代 理业务。该交易事项与公司从事的铁路货运主营业务无关, 属于子公司大古物流经营的业务。 大古物流与美隆康元的原煤交易发生于 2016 年 10 月, 采用“直运销售”+“先卖后买”的商业模式,分别与美隆 康元、河北聚阳商贸有限公司、赞皇县聚成煤炭有限公司签 订煤炭购销合同。河北聚阳商贸有限公司、赞皇县聚成煤炭 有限公司收到原煤货物后签署出具“货物所有权转移确认 书”,在收到大古物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给大古 物流;大古物流收到货款并扣除应得收益后再付款给美隆康 元。该项业务中,河北聚阳商贸有限公司向大古物流电汇货 款 2,465 万元,尚余 21.91 万元货款未结算;赞皇县聚成煤 炭有限公司向大古物流电汇货款 280 万元,采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货款 2,504 万元,尚余 16.05 万元货款未结算。在该 项业务中大古物流应得收益为 33.59 万元。根据河北聚阳商 贸有限公司和赞皇县聚成煤炭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所有权 转移确认书”及“过磅单”等资料,河北聚阳商贸有限公司 和赞皇县聚成煤炭有限公司收到了美隆康元发送的原煤货 物。从本次大古物流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易情况来看,有真实 的货物和资金交付,大古物流以自己名义向下游企业开具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取得了上游企业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3)请会计师说明就同一事项对 2017 年年报未出具保 留意见而对 2018 年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根据 2017 年度、2018 年度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 计证据(详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就同一事项对 2017 年年报未出具保留意见而 对 2018 年出具保留意见的结论性说明如下: 2017 年根据我们审计所获取的证据表明,该涉税事项未 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属于或有事项,公司也 作了相应信息披露,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未受到重大影响。 据此,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意见审计 报告。2018 年根据我们审计所获取的相关信息,税务调查已 有 1 年多时间,调查基本结束,虽然结果仍不确定,但大古 物流的现时义务可能性明显加大。公司因调查结果尚未收到 未确认预计负债,据我们实施访谈程序了解的情况,大古物 流 2016 年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远不止美隆 康元一家,该事项对大古物流甚至是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综合分析,我们判断大古物流的涉税事项对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虽然我们实施了 我们认为必要的包括访谈税务部门在内的审计程序,但获取 的审计证据仍不足以消除我们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 映的疑虑,故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等审计准则的规定,我 们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已 采取和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 截止本回复提交之日,尚无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最新进 展情况。 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出现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 大古物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如实提交证据材料,跟进 税务检查进展情况;已经责成大古物流停止原煤贸易业务, 自查原煤贸易情况,对原煤贸易中暴露出的风险问题举一反 三进行严肃整改;持续加大对子公司的内部监督、检查力度。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稽查局对 大古物流的检查工作已进行完毕,正在对检查数据进行审理。 公司已要求大古物流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材料,依法合规 维护自身权益。 (5)合理预计最大可能对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生产 经营的影响,是否涉及对你公司已披露的半年度、年度财务 报表等定期报告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你 公司以前年度业绩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回复: 因大古物流尚未收到税务部门结论性意见,尚无法合理 判断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 具体影响程度。 大古物流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 持股 100%。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古物流 2018 年末的资产总计为 3,172.16 万元,负债合计为 1,795.28 万 元,净资产为 1,376.88 万元。如果税务行政部门认定大古 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当处罚结果导致大古物流资不抵债或支 付不能时,可能将导致大古物流破产清算。如此情形出现,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物流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其 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将以出资额为限对大古物流承担有限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2010 年第 一期)》问答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 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 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 应计入当期损益。”大古物流于 2017 年 7 月 7 日起接受税务 部门检查,至今没有对涉税事宜的准确定性。公司在编制、 批准半年度、年度报告时未能取得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可靠 信息,故不涉及前期会计差错,不需要对已披露的半年度、 年度报告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以前年度业绩盈亏性 质的变化。 (6)请你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 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 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等审计准则的规定,详细说 明对你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类型 的规则依据和理由;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的规定,补充说明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 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1.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则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 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 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 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 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 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2.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类型的理由 我们与公司相关人员对税务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到,随着 税务部门核查工作的深入,大古物流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且远不止美隆康元一家,造成的影响可能较大。 西部创业公司经与税务部门沟通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 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宁夏大古物流 有限公司 2016 年纳税情况,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宁东能源化 工基地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完毕,我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法 定程序正在对检查数据进行审理。”公司未能对大古物流涉 税事项的影响金额做出判断,但认为,如果对大古物流做出 的决定导致大古物流资不抵债、不能支付的情形,大古物流 将面临破产的风险。 根据我们审计所获取的相关信息,税务调查已有 1 年多 时间,调查基本结束,虽然结果仍不确定,但大古物流的现 时义务可能性明显加大。公司因调查结果尚未收到未确认预 计负债,据我们实施访谈程序了解的情况,大古物流 2016 年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远不止美隆康元一 家,该事项对大古物流甚至是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综合分析,我们判断大古物流的涉税事项对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虽然我们实施了我们认 为必要的包括访谈税务部门在内的审计程序,但获取的审计 证据仍不足以消除我们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的疑 虑,故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 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等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对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的 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 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 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 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 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 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 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影响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 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 留意见的基础”所述事项对西部创业公司 2018 年度合并财 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 2.你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736.26 万 元 , 同 比 增 长 69.39% ;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为 76,094.18 万元,同比增长 15.36%;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 23,641.71 万元,同比下降 21.71%;同期 经营毛利率为 34.68%,同比下降 6.56%;2018 年分季度 净利润占比分别为 16%、22%、14%和 48%。请你公司就 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结合行业政策与标准、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产 品结构和单价等因素的变化说明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增长的原因,与经营现金流净额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 回复: 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主要来源于铁路运输,2018 年铁路 运输价格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西部创业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 〔2017〕10 号)执行,为 0.19 元/吨公里。公司 2018 年营 业收入和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2018 年,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神华宁煤”)煤制油项目稳定运行、宁夏枣泉电厂、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开通运输, 宁夏煤炭市场缺口进一步扩大,煤炭需求量的上升带动了铁 路运量的提升。2018 年,公司完成铁路运量 4,501 万吨,较 2017 年增加 716 万吨,增长幅度为 18.91%。经测算,运量 增加对 2018 年营业收入的影响额约为 9,400 万元,对利润 的影响额约为 6,043 万元。 主要客户 2018 年运量同比增减变动情况表 单位:万吨 2018 年 2017 年 序号 客户名称 同比增减 运量 运量 1 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8 263 -55 2 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 110 -67 3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480 556 -76 4 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9 241 -132 5 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 198 62 136 6 神华宁煤集团煤制油(煤炭) 1,874 1,002 872 7 神华宁煤集团煤制油(煤制油品) 77 5 72 8 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公司(煤) 866 813 53 9 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公司(煤化工) 46 47 -1 10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1 17 -6 11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运煤) 69 376 -307 12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 44 -13 13 宁夏工化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14 20 -6 14 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88 12 15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焦炭) 71 84 -13 16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 14 3 11 17 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18 枣泉电厂 107 1 106 19 其他 185 51 134 总计 4,501 3,785 716 (2)2018 年,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 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运价调 整补贴资金共计 1,340.96 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较 2017 年 增加 486.16 万元。 (3)铁路运输为重资产行业,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 例在 80%左右。随着运量的增长,单位运输成本进一步降低, 收益大幅增加,铁路运输的规模效益逐渐显现。2018 年,公 司营业总成本为 59,130.38 万元,比 2017 年的 55,889.96 万元增加 3,240.42 万元,增幅为 5.80%,远低于营业收入的 增长幅度。 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与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是: (1)营业收入增长 10,130 万元,应收账款增加 4,343 万元,应收票据增加 1,863 万元,因结算时效带来现金流入 减少; (2)2018 年 1 月支付 2017 年应付职工薪酬 879 万元, 同时因 2018 年营业收入增加,职工薪酬比 2017 年多支出 2,100 万元; (3)运量增加,购买机车用油等增加支出 869 万元, 收入增加使支付税金增加 1,437 万元。 综上,致使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减少,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实际。 (2)结合业务季节性波动情况、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归 集政策等因素说明分季度净利润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 90%以上来源于铁路运输,运 输的主要货物为煤炭。受北方季节性气候因素影响,一、四 季度为供暖期,煤炭需求量普遍高于二、三季度,而且部分 客户限产、检修一般也安排在二、三季度进行。因此,公司 一、四季度的铁路运量、收入和利润均较二、三季度偏高。 经统计,公司 2018 年一至四季度运量分别为 1,205 万吨、 1,145 万吨、969 万吨、1,182 万吨。 (2)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铁路代维代管 等业务,在双方确认服务量后才能确定收入金额;由于服务 量的确认及结算一般均在下半年,因而造成第四季度此类业 务的收入增长较大。2018 年一至四季度,公司代维代管收入 分别为 0 万元、748.19 万元、1,254.40 万元、6,081.26 万 元。 (3)说明你公司产品定价依据并对价格变动对你公司 净利润的影响做敏感性分析。 回复: 公司铁路运输价格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控,根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铁路货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10 号), 公司铁路运输价格为 0.19 元/吨公里,起码里程 40 公里。 2018 年,公司铁路运量为 4,501 万吨,计费平均运距为 53.31 公里,在营业总成本、企业所得税率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 下,运价上调 0.01 元至 0.20 元/吨公里,公司营业收入将 增加约 2,400 万元,净利润将增加约 2,040 万元;如运价下 调 0.01 元至 0.18 元/吨公里,公司营业收入将减少约 2,400 万元,净利润将减少约 2,040 万元。 (4)说明你公司产品毛利率下滑的原因,以及下滑趋 势是否具有持续性。 回复: 2018 年公司进行机构改革调整,公司本部 88 名职工调 入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 并和宁东铁路部分管理人员一起充实到生产一线。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公司按受 益对象的归属对费用属性进行了调整,将原在管理费用中核 算的部分职工薪酬和社保费用纳入生产成本核算。因此,费 用列支渠道变化是导致毛利率下滑的重要因素。如果按 2017 年同口径计算,2018 年毛利率比上年略高,约为 43%。类似 情况具有偶发性、一次性特征,故毛利率下滑趋势不具有持 续性。 3.你公司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为 7,327.34 万元,比上 期减少 44.61%,你公司解释为本年因机构调整,将部分原 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职工薪酬纳入营业成本进行核算。请结 合管理费用和营业成本的定义说明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会计 准则的规定。 回复: 管理费用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 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 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 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 费)。《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 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 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 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 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一)一般短期 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 期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 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 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等科目。 2018 年,公司本着管理顺畅、充实一线、生产优化的原 则,对子公司及公司本部职能机构进行改革调整。机构改革 调整后,公司本部 88 名职工调入子公司宁东铁路,并和宁 东铁路部分管理人员一起充实到生产一线。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的相关规定 及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公司按受益对象的归属对费用属性 进行了调整,将原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部分职工薪酬和社保 费用全部纳入生产成本核算。由于铁路货运服务的生产特点 是生产和消费同时并存,没有中间产品(服务)和产品(服 务)库存,为提供铁路货运服务归集的费用最终全部在损益 表列支。因此,公司根据组织结构变化对费用属性进行重新 调整和归集,不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果,费用属性重新调整归 集后,有利于增强公司信息的行业可比性。 4. 2019 年 4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债权债 务冲抵<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意子公司宁夏宁东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拟用以前年度应付业绩补偿方股利和过 渡期损益冲抵业绩补偿方应付公司的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 冲抵后的不足部分按《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请说明你公司已履行的程序和目前进展情况。 回复: 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书>暨 关联交易的提案》;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提 案》; 截止 2019 年 4 月 26 日,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电国际”)、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铝业”)已分别就签署债权债务 冲抵《协议书》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根据已生效的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书》,宁国运、信达 资产、华电国际、宁夏能源铝业以宁东铁路应付其股利冲抵 其应付我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共计 553,802,042.64 元,视同 我公司已收到宁国运、信达资产、华电国际、宁夏能源铝业 绩补偿款 553,802,042.64 元。按照《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及审计确认的 2016 年-2018 年度审计报告,在 2019 年 5 月 25 日前,宁国运还需以现金方式向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43,267,127.88 元;信达资产还需以现金方式向我公司支付 业绩补偿款 1,070,224.87 元,该款项已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神华宁煤需以现金方式向我公司支 付业绩补偿款 64,673,683.63 元。截止本回复提交之日,宁 国运、神华宁煤正在履行付款的内部审批程序,信达资产、 华电国际、宁夏能源铝业的业绩补偿承诺已履行完毕。 5.年报显示,你公司存在对酿酒公司进行担保,担保金 额为 3,403.63 万元,担保期为 2007 年 10 月,目前上述担 保事项尚未履行完毕。请说明上述担保的产生原因、变更情 况、债权人追索情况、尚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你公司与酿酒公司相关协议,你公司将收回位于国营银 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的使用权,但过 户手续尚未完成的原因及具体障碍。 回复: (1) 担保形成原因、履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 酿酒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09 年 1 月 20 日,公司所持酿酒公 司 62%股权被司法拍卖。 1998 年 10 月 16 日,酿酒公司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 公司签订《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外汇借款合同》,借用世界银 行贷款 49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贷款期限 为 6 年,自 199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04 年 10 月 16 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 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0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反担保,即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还贷承诺和还贷担保,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2005 年至 2007 年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银广 夏进一步重组领导小组多次主持召开银广夏债权人会议,财 政部评审中心作为该笔贷款的债权人曾列席会议,但未参与 债权人会议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2008 年后,财政部评审中 心再未就此笔贷款的清偿事宜与公司进行过联络。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直至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没有债权人对该笔贷款进行申报。截止本回复提交之日,公 司既没有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也没有 收到司法机关涉及该笔贷款担保责任的法律文书。 对此担保事项,公司在历年定期报告中均进行了持续披 露。 (2) 三基地土地使用权过户情况 2014 年 3 月 19 日、4 月 4 日,公司与酿酒公司、宁夏 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 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 地使用权的协议》,并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29 日在《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协议相关内容:三方一致同意将 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名下银川林场植兴路以南宁 国用(2007)第 003 号(面积为 4,712 亩)、植兴路以北土 地证号为宁国用(2007)第 002 号中的二园(面积约为 1,500 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顶给公司,作为公司代偿 酿酒公司世界银行贷款的对价。协议签署后,公司即着手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 用权过户手续。2016 年 11 月 10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两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 的批复》(宁政函﹝2016﹞149 号)“原则同意宁夏贺兰山葡 萄酒业有限公司将位于银川林场植兴公路两侧的两宗国有 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 转让面积 414.142 公顷,土地使用权类型维持国有农用地划 拨方式。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银川)贺 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办理农业开 发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 续。”由于世界银行贷款事项尚未了结,酿酒公司及宁夏贺 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变更工作不予配合,故 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能过户至我公司名下。 6.年报显示,你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17,000 万元,较期初未发生变动,主要内容为对中太银铁 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请结合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投 资目的等说明上述科目未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会计处理的 合理性。 回复: 根据 2009 年 11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太中 银铁路宁东客运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宁政函〔2009〕193 号),宁东铁路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办 理对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中银铁路”) 3.5 亿元出资入股事宜,并于 2010 年末实缴出资 17,000 万 元。2017 年 5 月 25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决定由宁国运出资收购宁东铁路所持太中银铁路股权,并代 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持股太中银铁路。为落实宁夏回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理顺股权关系,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宁东铁路与宁国运签署《太中银铁路股权转让协议》, 宁东铁路以 17,000 万元价格将所持太中银铁路 17,000 万元 股权转让给宁国运。 太中银铁路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资产总额 3,628,317.48 3,903,929.19 负债总额 2,291,561.34 2,437,858.76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5,506.47 19,767.92 净资产 1336,756.15 1,466,070.43 营业收入 362,625.29 450,075.16 营业利润 -86,239.80 39,398.88 净利润 -91,494.91 29,151.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2,878.50 284,390.93 2010 年末,宁东铁路将对太中银铁路的 17,000 万元投 资计入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15 年根据财政部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将该笔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科目。 根据宁东铁路与宁国运签署的《关于太中银铁路股权转 让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宁东铁路同意宁国运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分两次支付标的股权受让款: 在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宁国运向宁东铁路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权转让 款 5,100 万元(占标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30%);在标的股权 完成变更登记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宁国运将剩余标的 股权转让款 11,900 万元(占标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70%)一 次性支付至宁东铁路指定账户。因宁国运的首付款为 30%, 剩余 70%的款项支付需满足标的股权完成变更登记的条件, 鉴于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工作是由太中银铁路办理,具体完 成时间非宁东铁路和宁国运所能控制,存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无法完成股权变更进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的情形,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六条非流动资产或处 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故公司仍将其列示在“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7.年报显示,你公司在建工程中“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 项目预算金额为 99,700 万元,截至本期末,上述工程期末 余额为 1,926.09 万元,且计提了 1,368.35 万元的减值准备。 请说明“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未达到预算的原因、计 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未来投资计划。 回复: 为改善铁路运输条件,更新运输装备,提高运输能力, 宁东铁路于 2013 年设计并启动了电气化改造工程,计划将 机车牵引方式由内燃机车牵引改为电力机车牵引,全线电气 化,实现与国铁直通运输和周边铁路的互联互通。该工程预 算金额 99,700 万元,实际发生费用 4,542.00 万元,累计转 入固定资产 2,615.91 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1,387.00 万 元,截止 2018 年末的账面价值为 539.09 万元。 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未能全面推进实施,主要受以 下因素影响:一是宁夏煤炭和运输市场供需情况及结构发生 变化,铁路运输原来以长距离运输为主,现在则以短距离运 输为主;二是前期主要支持宁东铁路效益的大古线运输量没 有出现恢复性增长;三是宁东铁路与国铁直通运输尚未实现, 实施电气化改造后将导致宁东铁路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经济 效益下降。鉴于继续实施电气化改造工程存在成本效益不相 匹配的情形,未来若继续实施该工程,需要根据市场和环境 变化进行补充设计,且重启时间不能预计,公司已决定暂停 电气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本着谨慎性原则,宁东铁路于 2017 年末对该工程的前期设计费等计提减值准备 1,368.35 万元; 于 2018 年末对该工程征用的未开发满两年可能被收回的 33 亩土地计提减值准备 18.65 万元。 宁东铁路 2016 年 1 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关于电 气化改造项目的有关情况,公司 2015 年 4 月 25 日、2015 年 4 月 2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宁夏宁 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3 年度、2012 年度、2011 年度审计报告》有所述及。2018 年 3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对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8.你公司本期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 度销售总额比例为 58.31%,关联方销售金额为 44,370.52 万元,而你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本期实际 发生额为 5,896.16 万元。请说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额远低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准确的情况。说明宁 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期 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为零的原因。 回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低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 联方销售额的原因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 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存在差异。 神华宁煤为公司前五大客户之一,公司与其交易额占 2018 年度销售总额的 52.55%。神华宁煤持有公司 4.90%股份, 非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非公司控股股 东宁国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神华宁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特殊关 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的规定, 神华宁煤不属于公司关联法人。因此,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 交易额及实际发生额中未包含与神华宁煤的交易。 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宁夏能源铝业的控股子公 司。宁夏能源铝业持有公司 4.87%股份,其副总经理赵明杰 先生在 2016 年 9 月 5 日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款及 10.1.6 条第 (二)款的规定, 2017 年 9 月 5 日前,宁夏能源铝业及其 控股子公司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2017 年 9 月 5 日后,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 故 2018 年度公司与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 易额为零。 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将神华宁煤、宁 夏能源铝业(含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子公司宁 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列入关联方名单。2018 年,根据董事任职变动情况,公司 已将宁夏能源铝业(含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子 公司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调出关联方名单。鉴于公 司与神华宁煤的交易对经营成果影响重大,故编制财务报告 时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其作为关联方予以列示。 特此回复。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