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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总经理工作规则(2019年8月)2019-08-0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 2019 年 8 月 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过修改,即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确 保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正 确 性 、合 理 性 ,提 高 民 主 决 策 、科 学 决 策
的 水 平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深
交 所 规 则 》) 制 定 本 工 作 规 则 。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诚 信 和 勤 勉 的 义
务。
       第 三 条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1 名 ,由 董 事 长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聘 任 或 解 聘 。公 司 设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经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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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聘任或解聘。上述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
       第 四 条 有 《 公 司 法 》 第 146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以 及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定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并 且 禁 入
尚 未 解 除 的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其 他 行 政 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根据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和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负 责 下 列 事
项:
       ( 一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日常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包括行政办公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财 务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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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提 名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经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 七 )提 名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后
聘任;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署日常业务、行政、财务文件;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 一 )《 公 司 章 程 》 或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权。
     副 总 经 理 协 助 总 经 理 工 作 ,按 工 作 分 工 负 责
分管的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具体权限为:
         1.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事 项 ,如
  采购、销售、工程建设、提供劳务等,并签署
  相 关 合 同 。 单 笔 交 易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5000 万
  元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 . 审 议 、批 准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内 的 交 易 事 项 ;
         3. 审 议 、 批 准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金 额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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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万 元 以 内 且 占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以 下 的 交 易 事 项 ;
        4 . 审 议 、批 准 超 出 年 度 预 算 1 % 以 内 的 与 日
  常经营相关的支出;
        5. 审 议 、 批 准 300 万 元 以 内 的 对 外 投 资 。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对 外 投 资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 需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6. 审 议 、 批 准 对 公 司 当 期 损 益 影 响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内 且 占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10%
  以 内 的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包 括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 、 出 售 、 核 销 等 )。
      本 条 第 1 - 6 款 所 述 交 易 金 额 达 到《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所 述
标准的,应在审议批准前履行招投标程序。
     本 条 第 6 款 处 置 资 产 应 同 时 符 合《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损 失( 报 废 )管 理 办
法 》 、《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资
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依据第十
条规定做出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处置、
资金使用及签订重大合同决定后的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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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报 备 有 关 资 料 和 决
定。
       第九条    在上述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总经理
应 当 召 集 有 关 人 员 听 取 意 见 ,必 要 时 要 向 董 事 会
汇报后再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对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决
策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召 集 召 开 ,特 殊
情况下,由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的通知方式为:专人或通讯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二天。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
公 会 拟 订 方 案 , 提 交 党 委 会 讨 论 研 究 ,属 于 提 交
董事会事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 司 治 理 及 发 展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资 本
运作等原则性、方向性事项;
       2.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变 更 、 解 散 ;
       3.公 司 职 能 部 门 的 设 立 、 调 整 、 撤 销 ;
       4.下 属 企 业 及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 、 注 销 ;
       5.生 产 经 营 方 针 、安 全 生 产 、维 稳 以 及 涉 及
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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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 层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考 核 及 薪 酬 制
度。
       第十二条      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总经理
办公会。
       第 十 三 条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的人员由总经
理根据所议的事项决定。
       第 十 五 条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决 议 以《 公 司 文 件 》
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执行,
文 件 应 同 时 报 送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对 外 报 送 的 重
要文件应经董事长签署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
署。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协调、解决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 一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由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副 总 经
理召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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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形 成 的 意 见 ,以《 总 经
理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
      (三)总经理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秘书工
作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相 关 部 门 承 办 ,公 司 办 公 室 负
责协调和检查落实。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 的 要 求 ,向 董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订 、执 行 情 况 、资 金 运 用 情 况 和 盈 亏 情 况 。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 十 八 条 总 经 理 拟 定 有 关 职 工 工 资 、福 利 、
安 全 生 产 以 及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保 险 、解 聘( 或 开
除 )公 司 职 工 等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时 ,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在
所 负 责 的 业 务 领 域 内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行 使 管 理 职
能,并根据汇报制度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比较重大的经营活动做
出 决 策 时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决 策 分 析 。总 经 理 在 做
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时,应按照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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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重 大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由 总 经 理 做 出 专 项 报 告 , 由
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辞职须提前
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申请。
       总 经 理 任 期 届 满 前 或 提 出 辞 职 时 ,由 审 计 委
员会负责并会同监事会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对其
进行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任期届满,
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审计委员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上 市 规 则 》、《 公 司 章 程 》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发 布 新 的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公 司 应 对 本 制 度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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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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