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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2019-08-16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9-041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
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2019〕第 98 号)。现就关注函涉及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1. 根据你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
事反对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你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属于
半年度报告所属期之期后事项,仍属于或有事项,涉税事项
不满足转化为会计事项的条件。请你公司具体说明涉税事项
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是否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
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
计负债的金额。

     回复:

     1.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基本情况

     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涉税事项

自 2017 年 7 月 6 日接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通知书起,一直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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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并延续至今,公司对该涉税事项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7 月 3 日,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

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简称《告

知书》),同月 17 日参加了税务部门举行的听证会。听证是税务

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前,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

举行的税企双方充分表达意见和看法的交流会议,对于税务机关

做出恰当的、正式的行政决定有着重要作用。听证并非对涉税事

项处理的终结程序,《告知书》中的内容也存在重新认定的可能。

《告知书》 本身不是对涉税事项做出的终结性结论,具有不确

定性。同时,结合公司对大古物流涉税贸易的自查情况、听证情

况、听证补充的相关证据,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古

物流有限公司煤炭贸易事项的咨询意见》,从大古物流自身交易

环节来看,煤炭购货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指示交付方式从供货方收

到了货物,大古物流向购货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或取得了

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向供货方支付了购买货物的款项,大古物

流以自己的名义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收到

了供货方以其自己的名义向大古物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的规定,大古物

流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属于虚开。

    2.相关会计准则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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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的说明

    大古物流的涉税事项自 2017 年 7 月 6 日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起,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 或

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

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的概念,即对其作

为一项不确定事项进行管理,该事项本身的性质需要税务机关未

来做出正式处理意见才能确定。大古物流 2019 年 7 月 3 日收到

的《告知书》涉及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并非对大古物流涉税事项

的有效证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第二条相关规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不属于 2019 年半年

报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在会计报表的相关附注中披露。

对此,公司已对该事项在《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其

他重要事项”中进行了披露。

    (2)关于以《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

预期影响数的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

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就现时义务方面,公司在编制 2019 半年度报告时,对《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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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书》内容和听证情况相结合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大古物流前

期存在的涉税事项可能造成的后果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严格意义

不应确认为企业的现时义务。但按照一般认知,税务机关给企业

送达《告知书》通常意味着问题存在,依据谨慎性原则,对大古

物流涉税事项在仅考虑《告知书》存在的条件下可以认为企业承

担了现时义务。

    ②就经济利益流出方面,大古物流履行该义务必然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方面,尽管《告知书》中列示了税

款金额、罚款金额,但由于《告知书》并非最终处理意见,既可

能面临性质认定上的改变,也可能面临金额的变化。大古物流涉

税事项是一次性、偶发性、突发性事件,在当前实际条件下,没

有该事项作为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就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会

计计量,包括公司在内的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以及其他业内

人士均有各自判断。同时,对于预计负债计量时所对应的费用的

归属期问题,分歧也较大。公司运用特尔菲决策方法综合考虑众

多专家及业内人士在该事项上的分歧后,认为大古物流的涉税事

项在当前条件下的估计数既没有连续性及其概率性,也没有最可

能性,故最佳估计数不存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有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大古物流目前无法合理预

计该涉税事项的影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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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大古物流收到的《告知书》并非对涉税事项的

有效证实,不属于公司 2019 年半年报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

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

关规定,公司对于该事项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对于该或有事项,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执

行后亦无法确定其影响数。公司已按照上述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大古物流的涉税事项进行了应尽的处理。

    同时,本着会计报表向使用者提供有用会计信息的目的,让

不同使用者能够独立地结合公司所揭示风险做出有利于其自身

的决策和理解的原则,大古物流对其涉税事项在《2019 年半年

度报告》编制期内未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该事项也未作为合并

事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对于这种处理方式,公司认为更加能够

合理、谨慎、公允地反映公司 2019 年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及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也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公司 2019 年上半年

的经营成果及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的了解。

    3.假设税务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对公司的影响

   (1) 假设税务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全部成立并做

出处罚决定,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大古物流可能

补缴的税金及罚款合计约为 1.03 亿元(不含教育费附加和滞纳

金),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将对大古物流和公司处罚当年的净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大古物流破产清算。如此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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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物流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

承担责任,公司将以出资额为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

   (2) 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如果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中有关“疏

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的情形,将对以前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3)对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公司自2017年7月22日起进行

了持续披露,该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四、五条终止上市情形(详见2019

年7月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涉税

事项的补充说明”) 。

   2.你 公 司年 审会 计 师就 大古 物流 涉 税事 项 对你 公 司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公司年审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一、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

    1. 我们获取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部创业)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

流)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收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

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

33034 号),我们查阅了公司对外公告,对告知书内容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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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了解,询问公司对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

态度,公司表示已按告知书内容,向税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2. 我们对 2019 年 7 月 17 日税务部门就大古物流涉税事项

进行听证会的情况,向公司管理层做了了解。

    3. 我们查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资料,

对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除三名独立董事

投反对票外,其余五名董事同意。我们也查阅了公司三名独立董

事的意见记录,三名独立董事均表示:经过认真了解、研究、分

析涉税事项重大,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西部创业的全资子

公司应依据谨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在会

计报表中反映此事。

    4、我们查阅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就

半年报独立董事发表反对意见的说明等资料。

    二、核查结论

    经过认真了解、研究、分析涉税事项,根据公司收到的国家

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34 号)反映,税务部门详细核查

了大古物流在此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资金流转情况,亦在告知书

中有明确的调查结论,依据告知书的拟处罚意见,已明确界定了

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性质及应承担的现实义务的具体数额,即追

缴大古物流少缴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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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4,752.51 元、教育费附加 1,819,179.65 元、地方教育附加

1,212,786.43 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拟处少缴税款 60%的

罚款,即 38,930,444.47 元。

    由于此文件于半年报报出之前已收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大古物流应根据告知书所列的可

能补缴的税金、附加费及罚款合计为 106,846,484.67 元以及合

理估计滞纳金的金额,在半年报财务报表预计负债列报。同时,

西部创业亦应在公司半年报中就此事项对母公司及合并报表的

影响予以列报和详细披露。




   特此回复。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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