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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3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
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溯
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 [2017] 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 14 号)(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简
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上
述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本次《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
于 2019 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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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06]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 [2006]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保值》(财会 [2006] 3 号)和财
政部 2014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4] 23 号)以
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 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 14 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
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
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 2019 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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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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