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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向钱潮:关于“12万向债”2017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2017-04-19  

						股票简称:万向钱潮         股票代码:000559   公告编号:2017-026
债券简称:12 万向债        债券代码:112080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万向债”2017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摘牌日:2017年4月21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4日

    兑付兑息日:2017年4月25日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发行

的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下称“本期债券”、“12

万向债”)将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

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万向钱潮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万向债;

    3、债券代码:112080;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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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00%, 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

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4月25日;

   9、付息日: 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25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合计兑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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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为人民币10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人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4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4.0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7年4月21日

   2、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4日;

   3、兑付兑息日:2017年4月25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工作。

    根据规定:在本期债券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

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

金及利息。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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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1日摘牌。

    七、关于本期债券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联系人:邓文

    电话:0571-82832999


                              4
传真:0571-82602132

邮政编码:311215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联 系 人:欧阳祖军、王园

联系电话:010-66568478

传    真:010-6656839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车军

电话:0755-2593804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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