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规定,我们现就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 2018 年度日
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管理层对 2017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解释
符合市场变化的客观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销售、采购等日常
性关联交易均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的持续性
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市场需求等客观
原因与原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的出现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
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2、2018 年,与相关关联方之间的销售、采购交易均是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的持续性业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交易原则,价格公允、合理,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事项。
二、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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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精神,对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31,084.44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互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
额为 26,414.97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5.23%,未超出有关规定。
2、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非法人单
位、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三、《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章程》,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
资金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较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
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
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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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
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
议案》
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风
险评估报告》,如实反映了万向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
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
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
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七、《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
务及内控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财务及内控审计意见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为保持公司
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公司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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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分别为 160 万元、20 万元。
八、《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本次担保系因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
需求,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以支持业务发展,因此,公
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相关下属子公司日常运作的正常
开展,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获利能力。该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九、 关于延长 2017 年度配股相关事宜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配股方案相关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配股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确保公
司本次配股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维
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包季鸣、傅立群、邬崇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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