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合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规定,我们现就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合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合营公司浙江万向马瑞 利减震器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二年 的委托贷款,合营公司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委贷资金回收困难及逾期 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亦无不良影响。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委托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包季鸣、傅立群、邬崇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