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钱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4 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二楼多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529号)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15:00至2019年4月 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34 人,代表股份 1,643,370,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9.6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617,761,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25,608,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 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642,984,3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98,6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214,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2%; 反对 98,6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6%;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642,984,3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98,6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214,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2%; 反对 98,6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6%;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642,984,3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98,6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214,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2%; 反对 98,6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6%;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3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642,984,3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98,6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214,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2%; 反对 98,6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6%;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5、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42,984,3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98,6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214,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2%; 反对 98,6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6%;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6、审议通过《2018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7,214,9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592%;反对 98,6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26%;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214,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2%; 反对 98,6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6%;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7、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存贷款资金监管协议〉2018 年度执行情况的议案》 4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82,872,21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18%; 反对 4,313,01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35%;弃权 415,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872,21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18%; 反对 4,313,01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35%;弃权 415,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8、审议通过《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2,872,21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18%; 反对 4,313,01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35%;弃权 415,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872,21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18%; 反对 4,441,37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00%;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42,845,1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237,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075,76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3%; 反对 237,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5%;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10、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的议案》 5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87,086,5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127%;反对 227,0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 287,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086,56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7%; 反对 227,0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 287,4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1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 2017 年度配股相关事宜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42,494,2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 872,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4,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060,26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6%; 反对 536,8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8%;弃权 4,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股东进行了回避;对特别决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6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7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见证律师: 黄 勇 闵 鹏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