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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百大A: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7-07-12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 A        公告编号:2017-049 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和 2017 年 6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
额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家电公司”)和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金需求,分别为其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提供
担保累计额度 15,000 万元。其中拟为家电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5,000 万元,拟为
商业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0,000 万元。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和 2017 年 6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
于 2017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2017-025 号)和《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6 号)。
    现根据实际进展,就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 年 7 月 1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家电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家电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申请使用 4,500 万元的最
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为确保上述主合同的履行,在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
由本公司以所属新纪元广场停车场 6 层、新纪元广场 7 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作
为抵押物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4,500 万元。针对上述担保,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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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担保发生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家电公司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4,500 万元,没有超过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455X2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2,000 万元
    5.公司住所:昆明东风西路 1 号
    6.法定代表人:谢勇
    7.成立日期:1999 年 7 月 5 日
    8.营业期限:200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5 日
    9.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家用电器及日用品的维修服务;废旧家
电回收;对昆百大拥有的物业进行委托管理;市场调研;黄金及黄金制品加工;
货物进出口业务。
    10.股东持股情况:本公司持股 100%。
    11.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家电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为
13,063.06 万元,总负债为 10,220.80 万元,净资产为 2,842.26 万元。2016 年
1~12 月营业收入 29,957.28 万元,净利润 397.40 万元。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家电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为 23,904.23 万元,总负
债为 20,912.43 万元,净资产为 2,991.80 万元。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 8,246.12
万元,净利润 149.54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担保事项,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签订了
《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为确保家电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
分行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由本公司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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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
       (3)抵押担保的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
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
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应付款项,计入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范围,但不计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4)抵押财产:新纪元广场停车楼 6 层、新纪元广场 7 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
权。
       (5)抵押权的实现: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履行偿
债义务的情形,则抵押权人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有权处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
的抵押财产。
       2.《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为确保家电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
分行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由本公司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公
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
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最高额保证合
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5)保证期间: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
式确定:
       ①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
定日时,本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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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本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日。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 2017 年 7 月 10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80,944.07 万元(不
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1.5%,无逾期担保金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损失金额。上述担保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本次新增担保发生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85,444.07 万元,占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2.69%。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
同》;
    2.家电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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