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 A 公告编号:2018-030 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非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合计为528,007,7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4月24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1 日下发的《关于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3 号)核准,昆明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昆百大”)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向西藏太和先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先机”)、北京和兆玖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和兆玖盛”)、昆明汉鼎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世纪”)、 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子衿和达”)、桐庐岩泰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桐庐岩泰”)、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玖璨”)、西藏盛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藏盛钜”)和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琨正”)8 名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00,0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82 元。根据 上述认购对象在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认购对象所认购的 股份自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1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登 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上市日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限售期均为 36 个月,即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 上述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4 年 9 月 30 日和 2015 年 4 月 23 日分别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2015-020 号)。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后的变动情况 经公司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实施完成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143227 股,合计转增 704,808,034 股。上述 参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 8 名特定对象的持股总数相应增加。根据相关规定, 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公司股份,限售期 限与原持有的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相同,因此上述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具体情况如下: 非公开发行新增 2015年半年度权益 序 股份上市时持有 分派实施完成后持 限售期 股东名称 号 的限售股份数量 有的限售股份数量 (股) (股) 1 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000,000 226,289,043 2 北京和兆玖盛投资有限公司 46,000,000 115,658,844 3 昆明汉鼎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5,000,000 113,144,522 自股份上 4 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0,000,000 100,572,908 市 之 日 (即 2015 5 桐庐岩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00,000 55,315,099 年 4 月 6 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0 50,286,454 24 日)起 7 西藏盛钜投资有限公司 19,000,000 47,772,131 36 个月内 8 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000,000 45,257,809 合计 300,000,000 754,296,810 上 述 情 况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5 年 9 月 1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5-082 号)。 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昆明百货大楼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刘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1948 号)核准,截至 2018 年 2 月 5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在本次 交易中,公司控股股东太和先机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 89,887,641 股。作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太和先机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 89,887,641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限售期自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21 年 2 月 4 日;同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公司 226,289,043 股 限售股份自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因此,其因认购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所持有的 226,289,043 股限售股份的限 售期限由 2018 年 4 月 23 日延长至 2019 年 2 月 4 日。 上述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4 日和 2018 年 2 月 2 日分别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六次修订稿)》 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2018-008 号)。 鉴于太和先机作出的上述延长限售期承诺,其因认购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 份所持有的 226,289,043 股限售股份本次不参与申请解除限售。上述参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另外 7 名特定对象提出解除限售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528,007,767 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4月24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7名,解除限售股份528,007,767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29.1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3 本次解除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冻结的股份数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股份数占公司总 号 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量(股) 股本的比例(%) 1 北京和兆玖盛投资有限公司 115,658,844 115,658,844 6.38% 115,102,396 2 昆明汉鼎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13,144,522 113,144,522 6.24% 113,020,000 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 3 100,572,908 100,572,908 5.55% 100,572,908 限合伙) 桐庐岩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4 55,315,099 55,315,099 3.05% 0 限合伙) 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 50,286,454 50,286,454 2.78% 50,286,454 限合伙) 6 西藏盛钜投资有限公司 47,772,131 47,772,131 2.64% 47,772,130 7 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257,809 45,257,809 2.50% 45,257,808 合计 528,007,767 528,007,767 29.14% 472,011,696 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471,024,557 81.19 528,007,767 943,016,790 52.05 高管锁定股 75,039,949 4.14 75,039,949 4.14 首发后限售股 1,395,984,608 77.04 528,007,767 867,976,841 47.9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40,899,175 18.81 528,007,767 868,906,942 47.95 三、总股本 1,811,923,732 100.00 528,007,767 528,007,767 1,811,923,732 100.00 注:(1)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权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具体办理完毕后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在2014年非公开发行中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相关各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和兆玖盛、汉鼎世纪、子衿和达、桐庐岩泰、 宁波玖璨、西藏盛钜和宁波琨正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具体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4 承诺公 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告时间 期限 发 行 对 象 中 1.在本企业取得昆百大标的股份后的锁定期内,本 的 四 家 有 限 企业各合伙人不退出合伙。 36 个 持续履行过程中。截至目前,无 合伙企业宁波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 月 违反承诺的情形。 琨正投资中心 任。 (有限合伙)、 2.在昆百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宁波玖璨投资 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管理合伙企业 2015 年 员会备案前,保证本次用于认购昆百大标的股份的 (有限合伙)、 1 月30 日 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宁波子衿和达 履行 3.保证在昆百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于中国证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投资管理中心 完毕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完成本企业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合伙)、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桐庐岩泰投资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 管理合伙企业 任。 (有限合伙) 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人苏冰、郑 鸣,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 伙人王育翔、耿长骅,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之合伙人郑小海、黄建义,桐庐岩泰 苏冰、郑鸣、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西藏岩山 履行 王育翔、耿长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毅、庞升东、桑康乔承诺: 完毕 骅、郑小海、 1.本人用于认缴出资于上述相应有限合伙企业的资 黄建义、西藏 金不存在来自于昆百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岩山投资管理 及其关联方,昆百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2015 年 有限公司、孙 情形。 1 月30 日 毅、庞升东、 2.在本人所投资相应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昆百大标的 桑康乔(发行 36 个 持续履行过程中。截至目前,无 股份后的锁定期内,本人不退出合伙。若本人违反 对象中有限合 月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伙企业之合伙 3.本人在昆百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 人)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 履行 理委员会备案前,保证按照本人对所投资相应有限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完毕 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将本人所投资相应有限合伙 企业认购昆百大标的股份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本次参与认购昆百大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来源于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认购 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 北京和兆玖盛 认购对象增资或股东借款等方式,本认购对象及其 投 资 有 限 公 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2014 年 履行 司、昆明汉鼎 资金能力,本认购对象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主承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9 月30 日 完毕 世纪企业管理 销商无关联关系。认购资金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 有限公司 杠杆融资或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认购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昆百大的情形,也未与昆百 大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认购资金 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 5 西藏太和先机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宁波子 本次参与认购昆百大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来源于 衿和达投资管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认购 理中心(有限 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 合伙)、桐庐岩 认购对象增资或股东借款等方式,本认购对象及其 泰投资管理合 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伙企业(有限 资金能力,本认购对象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 2014 年 履行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合伙)、宁波玖 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认购资金的最终出资不包 9 月30 日 完毕 璨投资管理合 含任何杠杆融资或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 伙企业(有限 认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昆百大、控股股东、 合伙)、西藏盛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 钜投资有限公 保荐机构的情形,也未与昆百大进行资产置换或者 司、宁波琨正 其他交易获取资金,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 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即自 2015 年 4 作为特定投资者参与昆百大非公开发行的北京和兆 月 24 日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 玖盛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汉鼎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 鉴于该部分股份的限售期限已 司、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桐庐 届满,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岩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玖璨投资 2015 年 36 个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盛钜投资有限公司、4 月23 日 月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 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锁定期作出承诺, 除限售预登记手续,并将于上 其本次认购的昆百大股票,自昆百大非公开发行股 市日 2018 年 4 月 24 日前一交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易日收市后正式完成解除限售 的变更登记。该承诺已履行完 全部发行对象 毕。 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即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 由于太和先机就该部分股份 作为特定投资者参与昆百大非公开发行的西藏太和 继续遵守自公司重大资产重 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锁定期作出承诺,其本次认 2015 年 36 个 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购的昆百大股票,自昆百大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4 月23 日 月 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不转让的承诺,因此该部分股 份的锁定期延长至 2019 年 2 月 4 日。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何道峰 遵守相关法规及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本人不存 (北京和兆 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 玖盛投资有 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不会通过昆百大直接或间接向 限公司及昆 2015 年 履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明汉鼎世纪企 1 月30 日 完毕 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管理有限公 业以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司之实际控 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制人) 6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本公司也 不存在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广州证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0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