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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爱我家: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3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我爱我家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我爱我家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我爱我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我爱我家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2019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我
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我爱我
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2019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
作程序等。


    本所律师认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
朝阳区朝来高科技产业园西区创远路 36 号院 8 号楼 5 层我爱我家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谢勇先生主持。


    我爱我家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我爱我家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我爱我家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
知股东,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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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11 月 6 日,我爱我家总股本为 2,355,500,851
股,其中,我爱我家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4,863,973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
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我爱我家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20,636,878 股。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584,304,698 股,占我爱我家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5.1786%。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我爱我家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200,126,017 股,占我爱我家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6238%。


    据此,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合计代表股份 784,430,715 股,占我爱我家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33.8024%。其中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53,377,824 股,占我爱我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3001%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我爱我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我爱我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了股东代表郑小海、文彬及监事解萍等进行计票、
监票工作,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我爱我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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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我爱我家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我爱我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380,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327,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1%;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均获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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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王   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