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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供销大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8年5月)2018-05-1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18年5月18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1       目的

1.1     为进一步完善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

        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特指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

        表决事项。

3       编制依据

3.1     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4       职责分工

4.1     累积投票相关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根据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具体筹备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

        织和实施。

5       工作程序和标准

5.1     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使用条件

5.1.1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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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5.1.2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

        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5.1.3   在股东大会上需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

5.2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5.2.1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指导原则。

5.3     累积投票制规则

5.3.1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

        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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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

        人。

5.3.2   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

        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5.3.3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

        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

        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

        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

        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5.3.4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应当

        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5.3.5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

        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5.3.6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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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5.3.7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5.3.8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

         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3.9    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填补。

5.3.10   若获得达到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

         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

         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

         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3.11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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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累积投票制投票程序

5.4.1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制的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

        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

        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在每名候选董事或

        监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同时还

        须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

        法和当选规则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

        票权利。

5.4.2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5.4.3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明确说明前述

        应注意事项和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股东提出的相

        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

        正、有效。

5.4.4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

        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

        监事名单。

6       附则

6.1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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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6.3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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