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8月)2018-08-2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提
高对外投资效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方式进行的以下投资行为:
1、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长期(一年以上)拥有被投资单位股
权,按持股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活动,包括新设公司、
合资、并购、重组、置换、增(减)资扩(缩)股等。如投资新建全
资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参股其他企业;向全资、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追加投资;收购股权或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收购和
兼并;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收购或投资其他资产等事项。
2、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事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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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有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与业务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
业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同时投资规模与
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科学论证,科学决策,科学
管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依审批权限不同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办公会,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总经理行政办公会主要职责是:
1、未达到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行政办公会
审议批准;
2、对由总经理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
分析,形成明确意见,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后报告董事会;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对投资项目的重要环节
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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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行政办公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
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的下述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
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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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的下述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
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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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
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第九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总经理行政办
公会对由其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充分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重点审议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利于公司战略规划,是否有
利于主业的发展,风险是否可控,投资收益是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
能否按时收回等。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度超过总经理行政办公会审批权限的投资,
由董事会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投资实施方案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度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由股东会对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投资实施方案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应具备或完善相关资料如:
1、收购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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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2、投资项目建议书或相关资料;
3、可行性报告;
4、投资实施方案等。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终止
依据投资项目合同、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项目终止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应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
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及其他知情人,
不得提前违规向外界泄露项目信息,政府部门有权获悉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抵触,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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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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