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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海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16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杨媛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50 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
19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下
午 15:00—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633,735,8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36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498,778,9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334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4,956,9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01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
股份 44,782,2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520%。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423,2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5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59,058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1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3,726,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85%;反对 9,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72,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83%;反对 9,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3,221,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2
份的 99.9189%;反对 51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68,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8519%;反对 514,1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1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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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正文,为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魏莱
                                                      杨媛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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