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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海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9-00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53号)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公开发行245,298,400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23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4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2,957,633,429.3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
8-8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按规定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海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11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2018年12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
投项目——远程医疗服务平台项目部分变更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远程医
疗服务平台项目”暂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75,226.24万元部分变更用途,其中募集
资金70,000万元变更为投入到公司新规划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天地药业有
限责任公司医药产业园项目”,剩余暂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05,226.24万元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以募集资金70,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进行增资。
    2019年1月8日,公司、天地药业连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A”)
          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B”)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 B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30000010120100510370,截止 2019 年 1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许超_、_关建宇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和乙方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
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