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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德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18-01-23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文件已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审核,并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
完成封卷工作。

    本公司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通过日(2017 年 1 月 18 日)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本公司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
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五)修订稿——关于已通
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
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2492 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401
号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2934 号)。

    2、经核查,本公司没有出现影响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情况。

    3、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随着海德股份成功实现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转型,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已开始
产生经济效益,资产管理业务创造的收入和利润大幅增加,本公司 2017 年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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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营业收入为 130,639,588.55 元,较 2016 年 1-9 月增长 531.17%,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337,861.53 元,较 2016 年 1-9 月增长 3,373.62%,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3,135,659.83 元,较 2016 年 1-9 月
增长 3,852.30%。本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海德股份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同比增减

营业收入(元)                     130,639,588.55       20,698,059.52    531.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56,337,861.53        1,621,879.60   3,373.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53,135,659.83       -1,416,080.54   3,852.30%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本公司目前的财务经营状况正常,不会导致本公司出现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条件的情形。

     5、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
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2016 年度,本公司积极实施战略转型,一方面于 2016 年 7 月新设子公司海
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转型从事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另
一方面,逐步退出以前年度留存的、规模极其有限的房地产业务。截至 2016 年
末,本公司已实现房地产业务“零资产、零储备、零人员”,无房地产开发业务及
土地储备,未来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集中精力将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做大做强。
会后事项期间,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过全资子公司海徳资管开展不良资产管理
业务。

     7、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没有出现对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
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审计
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未发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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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2017 年 2 月 8 日,因中信证券北京好运街
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 11
活动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
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中信证券高度重视,向深圳
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案。截止 2017 年底,中信证券已
经按照整改方案完成了营业部现场合规检查,营业部运行良好,未发现营业部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7 年 5 月 24 日,中信证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17]57 号)。中信证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
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
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
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中信证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中信证券持续完
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中信证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2017 年 9 月 22 日,因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
违规为机构客户通过邮寄资料方式开立账户;二、客户的账户资料用印缺失、日
期涂改;三、采用违规手段为客户开户申请单套印印章等。北京证监局认为该营
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
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18 号)。收到上述监管
函件后,中信证券高度重视,对营业部进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开立情况的
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2017 年 10 月,营业部聘任合规专岗人员,提
高营业部合规风险防控能力;梳理营业部客户档案管理漏洞,采取措施加强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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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客户档案管理;针对监管提出的具体问题,营业部立即联系客户重新签署客户
档案材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2017 年 10 月底,中信证券完成整改,并
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中信证券为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提供服务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署名的保荐代表人为郭强、刘隆文。2017 年 6 月,因保荐代表人刘隆文离职原
因,本公司及中信证券向贵会提交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变更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之保荐代表人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之保荐代表人的申
请》及相关文件,中信证券将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提供服务的保荐
代表人由郭强、刘隆文更换为郭强、刘东红,由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为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提供相关服务,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署名。

    2017 年 9 月,因原保荐代表人郭强离职原因,本公司及中信证券向贵会提
交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之保荐代表人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之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因此,中信证
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提供服务的保荐代表人由郭强、刘东红更换
为骆中兴、刘东红,由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提供相关服务,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署名。

    上述情况不会对海德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 23 日,会计师收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2017】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该处罚
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广西康华农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1 年至 2014 年 1-4 月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
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对立信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业务收入 45 万元,并处以 45 万元罚款;对涉案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 万元罚款。

    2017 年 6 月 15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财政部会计司及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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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下发的财会便【2017】24 号文,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暂
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整改两个月。会计师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入全面整改工
作,并将全力配合及不断完善提升业务管理水平,2017 年 8 月 10 日整改已验收
通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签字会计师从未参与过以上项
目,上述项目的签字会计师亦从未参与过本公司的审计工作,上述情况亦未涉及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故不会对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事务所为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委派弓建峰、魏
兴蕾、牛惠兰律师为本项目承办律师。因原承办律师牛惠兰离职原因,公司及国
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已于 2017 年 6 月向贵会提交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封卷后签字律师变更的申请》、《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封卷
后签字律师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本项目承办律师由弓建峰、魏兴蕾、牛惠
兰三名律师减少为弓建峰、魏兴蕾两名律师;原承办律师和变更后的承办律师未
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上述情况不会对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实
质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经办本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未受到
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本公司未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作出盈利预测。

    11、本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
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13、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
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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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发生变化。

    15、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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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
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郭怀保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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