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7-09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二)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时至
10 月 17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受王磊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许树茂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 人 代 表 股 份 占 公 司 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
数 表决权股 数 数 有表决 数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权股份 份总数的
比例 总数的 比例
比例
4 145,896,809 17.9220% 8 62,101,810 7.6286% 12 207,998,619 25.55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
本公司董事陈阳友先生,陈阳友先生及其控制的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
公司共同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因此,股东深
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
公司 89,481,652 股股份。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8,516,967 118,434,957 99.9308% 82,010 0.0692%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526,967 6,444,957 98.7435% 82,010 1.2565% 0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
207,998,619 207,916,609 99.9606% 82,010 0.0394%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526,967 6,444,957 98.7435% 82,010 1.2565% 0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07,998,619 207,919,109 99.9618% 79,510 0.0382%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526,967 6,447,457 98.7818% 79,510 1.2182% 0 0.0000%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中,第三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媛律师、魏莱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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