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7-05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8)第 67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魏莱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7 月 4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
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4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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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 日 15:00 时至
7 月 4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78,678,2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4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16,090,6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606%。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587,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88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9,044,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39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447,3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26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97,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34%。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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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8,678,247 178,085,247 99.6681% 593,000 0.331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9,044,940 18,451,940 96.8863% 593,000 3.1137% 0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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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正文,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魏莱
杨媛
201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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