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19-13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
 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
 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5)、《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
 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6)。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10 月 22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 536 号),主要内容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其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现各方当事人

 均认可,签订案涉《债权债务清偿协议》时,陈阳友并未提供新大洲公司同意提
 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新大洲公司现亦明确表示拒绝对该担保行为予以追认。虽
 然陈阳友作为新大洲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在案涉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签字,
 但新大洲公司系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及证
 券市场秩序的维护,债权人对其为股东提供担保更需要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本

 案中,张天宇认可其签订协议时,曾要求陈阳友提供新大洲公司同意为案涉借款
 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陈阳友并未提供。据此可以确定,张天宇对上述《公
 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明知,张天宇亦应知陈阳友无权代表新大洲公司对外提
 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本案《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新大洲公司
不发生法律效力。张天宇依据该协议中关于新大洲公司在合同无效或撤销,亦应

对张天宇未受清偿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要求新大洲公司承担责
任,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七十一条
关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
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张天宇与行为人陈阳友应按照过错对此承担责任。一审
法院据此判令新大洲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当,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1、维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 01 民初 87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第一、二、三项;2、变更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 01 民初 871 号民
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驳回张天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266,362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尚衡冠通、恒
阳农业集团、陈阳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

担保责任,因此不会对本公司当期或后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 536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