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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马汽车:关于签订汽车合作制造框架协议的公告2017-09-30  

						股票简称:海马汽车           股票代码:000572             编号:2017-36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汽车合作制造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与广
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鹏汽车”)签署了《小鹏品牌汽车
合作制造框架协议》,双方将合作开展研发、生产、销售小鹏新能源汽
车(简称“协议产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项目
     1、双方共同合作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在双方协商约定的范
围内,小鹏汽车将授权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使用其商标和相关技术,生
产协议产品;海马汽车有限公司负责协议产品的生产。
     2、双方初步确定协议产品的生产产能为 5 万辆/年。
     3、双方同意,未来在合作项目的基础上,双方可探讨进一步深入
合作的可能性。
     二、项目进度
     1、双方协商约定合作项目时间进度计划,共同支持按期完成协议
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准备等工作。首款协议产品预计将于 2017 年年底前
量产。
     2、合作项目的具体时间进度最终以双方协商确定的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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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作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协议产品的公告目录申请等工作。
    2、与小鹏汽车协商并制定协议产品的生产能力建设方案(含设施、
设备、人员),协助小鹏汽车进行协议产品的生产准备。
    3、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量产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标
准的协议产品。
    (二)小鹏汽车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协议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市场竞争力。
    2、明确协议产品定义和开发方式,向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协议
产品的技术信息,推进合作项目按计划完成生产准备工作。
    3、提供生产协议产品所需的零部件及相关物料,支持海马汽车有
限公司按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计划生产协议产品。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
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有效。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可
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解决。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之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
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此公告。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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