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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马:独立董事意见书2019-08-24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海马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的对外担保有:对购买“海马金盘花园”的
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马汽
车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郑州海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资产池
业务互相提供担保。除此外,无其它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
公司也没有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三、对核销资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部
分确认不能收回的资产和不需支付的负债予以核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
销资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批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资产的核销。
    四、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8〕36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
9 号)等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孟兆胜、杜传利、魏建舟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