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新裕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中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现对公司在 收购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中涉 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本次框架协议的约定向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 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提供借款,有助于公司向新产业领域转型,我们同意此项 财务资助;公司对该事项的决策流程合法合规;财务资助约定了有效的风险 控制措施,对违约者的违约惩罚严厉,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 刘勇 戴炳源 二 0 一七年七月六日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