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宏远投资公司与新裕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独立意见2017-10-20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宏远投资公司与新裕公司及其股东签署
《股权转让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有关资
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新裕有
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本人同意公司及宏远投资签署该项《股权转让合同》。
二、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新裕公司凭借其较大规模
的产能以及稀缺性的经营资质在广东省内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收购新裕公
司股权符合公司战略转型的需求,有助于新的产业支柱打造。但再生铅行业
存在固有环保政策风险、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将会直接或间接影
响企业经营业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戴炳源 刘勇
二 0 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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