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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4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17-05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
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13 日 14:5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5:00 至 12 月 13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莞南城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十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4 名,代表股份数量
104,988,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2,755,604 股的比例为
16.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37 名,代表股份数量
21,398,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3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
席了会议。
                                    -1-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 3 项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112,322,520      88.87%    11,276,272          8.92%   2,788,043     2.21%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9,266,279       39.72%     11,276,272         48.33%   2,788,043     11.95%

     2.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2-
112,322,520      88.87%    11,256,972          8.91%    2,807343     2.22%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9,266,279       39.72%     11,256,972         48.25%   2,807,343     12.03%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112,365,720      88.91%     7,582,831          6.00%   6,438,284     5.09%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     小股东所持有    (股)     小股东所持有 (股)   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                        (%)                   (%)
9,309,479       39.90%     7,582,831          32.50%   6,438,284     27.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锡海、梁治烈
                                        -3-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