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4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17-05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
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13 日 14:5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5:00 至 12 月 13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莞南城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十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4 名,代表股份数量
104,988,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2,755,604 股的比例为
16.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37 名,代表股份数量
21,398,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3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
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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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 3 项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112,322,520 88.87% 11,276,272 8.92% 2,788,043 2.21%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9,266,279 39.72% 11,276,272 48.33% 2,788,043 11.95%
2.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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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2,520 88.87% 11,256,972 8.91% 2,807343 2.22%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股) 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9,266,279 39.72% 11,256,972 48.25% 2,807,343 12.03%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112,365,720 88.91% 7,582,831 6.00% 6,438,284 5.09%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 小股东所持有 (股) 小股东所持有 (股) 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 (%) (%)
9,309,479 39.90% 7,582,831 32.50% 6,438,284 27.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锡海、梁治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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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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