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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8-11-0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和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刘勇    戴炳源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