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要求,本人就公司 2018
年度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本期期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本期期末,公司与子公司及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资金往来。
3.报告期内存续的担保:
(1)公司为全资孙公司东莞市帝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额度
60000 万元,担保余额 45000 万元。
(2)银行按揭贷款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地
产经营惯例,在承购人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基础上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080.00 万元,均为阶段性担保,
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
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
4.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公司内控体
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制度
健全,内部控制架构完备,保证了公司的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对聘用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水平,
我们同意聘用其作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的该两项服
务费用分别为 70 万元、30 万元。
四、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讨论决议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
0.60 元,不转增股本、不送股),与年度经营成果情况相符,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循了既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利润分配方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