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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2019-04-1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
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
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