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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公司章程》修订说明2019-04-1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章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因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份以及拟回购

注销部分股份而使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在完成《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75 万股的授予登记后,公司股份总数(总股本)从 648,205,604.00 股增

加 到 648,955,604.00 股 ; 注 册 资 本 从 648,205,604.00 元 变 更 为

648,955,604.00 元。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待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3

名原激励对象不可解除限售的共计 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

将 由 648,955,604.00 股 变 更 为 648,730,604.00 股 , 注 册 资 本 将 由

648,955,604.00 元变更为 648,730,604.00 元。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第六条的注册资本

和第十九条股份总数进行相应变更。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8 年新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进一

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在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精神的

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其它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以上两方面拟修订的公司章程条款内容具体如下:

    (更改处以字体加粗和横线标记)



                                   1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和《广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和《广东
     东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按照有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       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进行了
1    法进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2]9 号文批准,以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2]9 号文批准,以定
     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19001007953。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1900281825294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648,205,604.00 元。                                648,730,604.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205,604.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730,60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8,205,604.00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8,730,604.00 股,

3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6,030,579.00 股,无限售    其他种类股:暂无。公司未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
     条件流通股份 622,175,025.00 股。公司未发行优先     份。
     股等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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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议。
6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7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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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8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9   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经理”是指公司总经理,“副经理”
                                                      是指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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