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2019-06-2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
股计划》、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69 元/
股调整为 2.63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57 元/
股调整为 1.51 元/股。
独立董事:
刘勇 戴炳源
201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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