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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2019-06-2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

股计划》、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69 元/

股调整为 2.63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57 元/

股调整为 1.51 元/股。


                             独立董事:

                                          刘勇      戴炳源

                                           201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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