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宏远投资公司与新裕公司及其股东之一刘仲恒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独立意见2019-09-24
独立董事关于宏远投资公司与新裕公司及其股东之一刘仲恒
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有关资
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新裕有
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一刘仲恒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人同意宏远投资公司与新裕公司及其股东之一刘仲恒签署《股权
转让合同》。
二、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增加收购新裕公司股权是鉴于新裕公司股东之一刘仲恒因《搬
出居住补偿合同书》约定的第二期村民补偿款期限届满,其资金周转困难而
无法向新裕公司提供村民补偿款资金,刘仲恒以其持有的新裕公司 11%股权
转让予宏远投资,并将股权转让款用于新裕公司支付应由刘仲恒承担的第二
期村民搬迁补偿款。
四、当前新裕公司产业环节是再生铅生产和销售,存在固有环保政策风
险、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是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因素,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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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
及其股东之一刘仲恒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19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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