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宏远投资签署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项目合作协议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有关 资料的认真审阅,现就全资子公司宏远投资签署《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项目 合作协议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人同意全资子公司宏远投资签署《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项目合作 协议书》。为达共赢,提高项目公司的融资和开发能力,各方同意项目公司 引进新股东,项目公司原各股东持股比例均相应下降,因此宏远投资持有的 项目公司的股权变为 10%。 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中万宏信项目引入新的合作方,该合作方具备良好的股东背景,增 强了项目的竞争力,可有效降低开发风险,提升投资效率和项目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