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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5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262 号)中要求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经查阅上海立天唐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天”)、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海立天与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支付

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于其自筹资金;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了本次股权转让首期款及代偿债务首期款,上海立天具备相应

支付履约能力。
    2、本次评估及作价过程中,公司已考虑可能的土地规划调整的
影响,本次交易双方以评估结果为参考,通过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确
定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与上海立天签署了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合同,明确

了本次交易自评估基准日(2018 年 9 月 30 日)至交割日期间过渡期

损益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本次股权转让过渡期的双方权责关系。

公司本次仅转让生物中心 55%股权,基于对未来生物中心土地升值情

况的考量,保留了进一步提高资产出售收益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未

来公司的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股权转让履约期内,生物中心未偿还的剩余债务被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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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了公司对其的财务资助;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生物中心所欠

公司款项得以全部清偿,不存在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同时鉴于

本次交易分期支付时间间隔较短且上海立天具备相应的支付履约能

力,公司未对相关部分债务约定利息以及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担保措施

具有合理性。在股权转让合同履约期内,公司应积极督促交易对方尽

早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和相关代偿债务款,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5、公司关于此次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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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义坤




     曾   伟




     李爱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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