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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甘化: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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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025 号


致: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门甘蔗
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甘化”或“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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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
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甘化董事会根据 2019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广东甘化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
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4 时 45 分在公
司综合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克先生
主持。广东甘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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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
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审议《关于参与竞买沈阳含能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25%股权
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广东甘化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
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均
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甘化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191,499,970 股,占广东甘化股份总数的 43.242%。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377,47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88%;通过
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2,500 股,占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中小股东(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 1,128,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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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广东甘化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审议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参与竞买沈阳含能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25%股权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91,423,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255%;反对76,1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7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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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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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甘蔗化
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梁 深




                                                 李华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