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701-3702 室 邮编/Zip Code:510623 电话/Tel:86-020-37392666 传真/Fax:86-020-37392826 电子邮箱/E-mail:kdgzlaw@163.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104 号 致: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门甘蔗化工厂(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甘化”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甘化董事会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广东甘化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 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公司综合办公 大楼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克先生主持。广东甘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 00 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 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8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5.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董事长年度薪酬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议案》; 8.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广东甘化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均为 2019 年 4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甘化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 份 200,947,529 股,占广东甘化股份总数的 45.3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表)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508,129 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76%;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9,4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 10,575,859 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甘化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广东甘化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2018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4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董事长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议案》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法律意见书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0,92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9,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第 1-8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广东甘化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9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投票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韩思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