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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甘化: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3-28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完善和健全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目标,制订了《江门甘蔗化工厂(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
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
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
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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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将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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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6、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生产经营等现金
支出事项,以适应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需要。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需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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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
划。公司应在总结历次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
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及监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
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审议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相关
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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