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8 年 6 月 6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无
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
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8 人,所持股份数为 412,784,7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持有公司 11,369,647 股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
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3797229 99.9158 331700 0.0782 25500 0.0060
表决结果 通过
2/7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3730594 99.9001 363735 0.0858 60100 0.0142
表决结果 通过
3、公司2017年度报告和2017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3797229 99.9158 331700 0.0782 25500 0.0060
表决结果 通过
4、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3797229 99.9158 331700 0.0782 25500 0.0060
表决结果 通过
5、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3964329 99.9552 190100 0.0448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6、公司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 ROBERT BOSCH GMBH 已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 142,841,400 股,
其中:A 股 115,260,600 股、B 股 27,580,800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280953129 99.8721 334400 0.1189 25500 0.0091
表决结果 通过
3/7
7、公司聘请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1788651 99.4422 1779779 0.4196 585999 0.1382
表决结果 通过
8、公司聘请2018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3218430 99.7793 350000 0.0825 585999 0.1382
表决结果 通过
9、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376441532 88.7511 47675897 11.2402 37000 0.0087
表决结果 通过
10、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20031826 99.0280 4015103 0.9466 107500 0.0253
表决结果 通过
1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陈学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13249113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3
表决结果: 通过
4/7
11.2、Rudolf Maier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13584814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51
表决结果: 通过
11.3、王晓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13251413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3
表决结果: 通过
11.4、欧建斌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13247112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3
表决结果: 通过
11.5、张晓耕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1300375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37
表决结果: 通过
11.6、陈玉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13250912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3
表决结果: 通过
11.7、华婉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13157811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1
表决结果: 通过
5/7
12、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俞小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23485121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
表决结果: 通过
12.2、楼狄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23511121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
表决结果: 通过
12.3、金章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23491721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
表决结果: 通过
12.4、徐小芳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得票数 42350922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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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郭亮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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