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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部湾港:关于全资子公司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18054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收到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力公司”)、新力公司参股子公司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泛北公司”)从 2014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与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瓮福国际”)开展贸易合作业务时发生贸易合同纠纷,瓮福国际向法院
提起诉讼。本案已于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之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诉讼进
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案由:贸易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受理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
    二审受理时间:2017 年 7 月 17 日
    一审开庭时间:2016 年 9 月 29 日、10 月 18 日、10 月 21 日进行了三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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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理
    二审开庭时间:2017 年 9 月 4 日
    一审判决送达时间:2017 年 1 月 17 日
    二审判决送达时间:2018 年 8 月 27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原告瓮福国际的诉讼请求
    1.三被告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及公司共同连带向原告瓮福国际支付欠款
12,193.13 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金额暂算为 3,136.24 万元,直至
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2.律师代理费 883,968.48 元、公证费 68,000 元由被告承担;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依据
    2014 年 7 月,新力公司、泛北公司与瓮福国际签订了《贸易合作框架协议》,
约定双方合作开展贸融业务、进口代理业务,其中贸融业务的操作方式为:瓮福
国际与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同时新力公司、泛
北公司与瓮福国际签订背靠背销售合同,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支付总货款 20%的
保证金给瓮福国际,并督促上家交货给瓮福国际,瓮福国际支付全部货款给上家,
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在约定的 2 个月或 3 个月内付清剩余 80%货款给瓮福国际。
瓮福国际收益为其垫付资金总额的 10%年化率,体现在销售差价中。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瓮福国际与广西威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
运公司”)、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共计
11 份购销合同,约定瓮福国际从威运公司、金泰公司购入玉米、锰矿、精煤、
锰硅合金、锌精矿等货物。同时,瓮福国际与新力公司、泛北公司签订了对应的
11 份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力公司、泛北公司认为其中 4 笔贸易业
务中瓮福国际未向新力公司、泛北公司交付货物,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未向瓮福
国际支付上述 4 笔业务的货款约 1.18 亿元,遂发生合同纠纷。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17 年 1 月 1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新力公司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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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货款 10,084.50 万元及利息 1,818.30 万元,并以
10,084.5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判决确定
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
货款 2,108.67 万元及利息 654.77 万元,并以 2,108.67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10%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3.新力公司和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瓮福国际律师代理费 29 万
元和 6 万元;4.驳回瓮福国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受理费 81.27 万元,由新力公司负担 67.72 万元,泛北公司负担 13.54
万元。
    一审判决后,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及瓮福国际皆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情况
    2017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审理,
2018 年 7 月 13 日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 160
号民事判决;2.新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货款 10,084.50
万元及利息 1,818.30 万元,并以 10,084.50 万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 10%支付
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3.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 2,108.67 万元及利息 654.77 万元,并以 2,108.67 万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的利息;4.新力公司和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瓮福国际律师代理
费 73.24 万元和 15.15 万元;5.驳回瓮福国际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新力公司、
泛北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81.27 万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81.27
万元,由瓮福国际负担 40.63 万元,由新力公司负担 33.86 万元,由泛北公司负
担 6.77 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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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一审及二审皆判决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判决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新力公司、泛北公司认为
法院在本案审理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将继续通过司法及法律途径维护
合法权益;二是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将采取措施对实际资金占用人、第三方担保
债务人等就本案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因此,本案后期执行及追偿都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最终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持续遵照相关规定及时
披露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初 16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 569 号)。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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