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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部湾港: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6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
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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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18-3 号广西南华糖业集团办公楼 17 层   邮编:53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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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关于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 5

    (一)董事会决议............................................................................. 5

    (二)独立董事意见......................................................................... 5

    (三)股东大会决议......................................................................... 6

二、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 7

    (一)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7

    (二)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7

三、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 10

四、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 11

五、 结        论       意    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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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19)第 507 号



    致: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部湾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或“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

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于

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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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

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仅对与北部湾港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有关

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部湾港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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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北部湾港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中国证监会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

 维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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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3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

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


  (三)股东大会决议


    2019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包括以下事项: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和用途;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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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的预案》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使

 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

 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查验巨潮资讯网信息,北部湾港系1995年11月2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为00058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经超过一年,符合

 《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确认及提供的资料,北部湾港自2018年1月1日起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而被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百度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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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 网 址 : http://www.baidu.com ) 、 信 用 中 国 ( 网 址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hd.chinatax.gov.cn/xxk)、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

http://credit.customs.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网址:http://shixin.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址:http://www.szse.cn)以及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

http://gsgl.beihai.gov.c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

2019年01月08日),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其他因违法行为而遭受

行政处罚的事项。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的规定。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确认及其公告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次回

购 预 案 ,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公 司 未 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为

15,883,647,630.31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7,488,181,924.15元。根据公司本次回购预案,本次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0万元,按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测算,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89%,约占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01%,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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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本次回购预案,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3,000万股,约

 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4%。

     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不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部

 设立限售条件,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26,317.52         16.10%         23,317.52              14.26%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144.17          83.90%        140,144.17              85.74%
    总股本        163,461.69      100.00%           163,461.69            100.00%



     若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预测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26,317.52        16.10%           23,317.52             14.53%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144.17        83.90%         137,144.17              85.47%
    总股本          163,461.69 100.00%               160,461.69             100.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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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

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 、 2018 年 12 月 14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

上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

上发布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独立董事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关

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3 、 2018 年 12 月 20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

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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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披露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8年12月17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

信息。

    4 、 2019 年 1 月 2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

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

公告》,披露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8

年12月27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信息。

    5 、 2019 年 1 月 5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

上发布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

照《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次回购预案,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

份,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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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履行

了现阶段所必需的审议程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

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及《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来源合法,

符合《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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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继斌                                    梁定君



                                                         蔡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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