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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工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0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
者注销。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转让或者注销。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
                                              最新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