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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8-02  

						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 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18-06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继 2017 年 7 月 7 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后,2018 年
7 月 31 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公司”)收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2017)辽 01 民
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沈阳中院就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
西国资局”)与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高公司”)、
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电气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出一审判决,现对诉讼案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2007 年 5 月 9 日,原告铁西国资局与被告东北电气(以下称为“第一被告”)、
沈高公司(以下称为“第二被告”)签订《关于沈高职工安置事宜协议书》,该协议
约定职工安置费由第一被告负责筹资与支付;2008 年 6 月 30 日和 2008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签署《关于妥善解决沈高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和
《关于妥善解决沈高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职工安置费用合计为
13,239 万元;同时约定由新东北电气公司(以下称为“第三被告”)就第一被告应
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11 年 7 月 7 日原告共收到
10,386 万元,仍有 2,853 万元职工安置费未收到。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
2853 万元,利息 7,788,690 元以及违约金 1,426,500 元,合计为人民币 37,745,190
元;申请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申请第三被告对第一被
告、第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17-040)。
    二、诉讼进展
    2018 年 6 月 12 日本案在沈阳中院开庭审理,7 月 18 日沈阳中院签发(2017)辽
01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沈阳中院认为,原告铁西国资局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向
东北电气重新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沈阳中院对于原告铁西国
资局要求被告东北电气偿付欠款 2853 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沈阳中院判决如下:
    ㈠被告沈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铁西国资局欠
款 2499 万元及违约金 124.95 万元。
    ㈡驳回原告铁西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30,526 元,由被告沈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7 年度按该案件
涉及的金额预计负债 37,745,190 元,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2017 年
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18-006)以及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发布的《2017 年年
度报告》。
    鉴于本次判决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档
   ㈠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 01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