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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3-29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文件,
经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8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596,076.43 元,年末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2,019,154,197.71 元,故公司董事会建议本报告期公司不派发现金红
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建议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的
意见,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8 年,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现行内部控制
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结合公司实际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合理控制经营风险。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
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李   铭、钱逢胜、方光荣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