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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电:涉及诉讼公告2019-07-24  

						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 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19-056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琼 96 民初
381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诉讼当事人
    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住所:辽宁省抚顺经
济开发区中兴街以东沈东一路以南 B1b 区,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
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住所:沈阳市浑南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世纪路 39 号,法定代表人:潘连胜,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追加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
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 39 号,法定代
表人:陈德松,职务:经理。
    被告三(追加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
海大道 266 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 A 楼 5 层 A1-1077 室,法定代表人:李铁,
职务:董事长。
    ㈡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 04 执异 255 号执行裁定书,
判决追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15 ) 抚 中 执 字 第 00140 号 执 行 案 件 的 被 执 行 人 , 标 的 金 额 为
11.258,221.34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㈢ 理由与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
条,抚顺电瓷主张东北电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沈阳高开股权、沈阳高开未依
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新东北隔离股权,东北电气、沈阳高开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
即沈铁东路 39 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新东北隔离与抚顺电瓷的 11,258,221.34
元债务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应追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
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由于本次诉
讼事项还未开庭审理,尚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档
     ㈠ 民事起诉状;
     ㈡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