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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源通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汇源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8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
“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18年9月13日在巨潮
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新希望
国际C座1507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9月17日上午9:30至11:30时,下午13:00至15:00时;(2)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
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000,000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4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67,329,276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差额选举,具体情况如下:

   1、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伟华先生

    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1,115,8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8.30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15,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9352%。

    李伟华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最少,未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杰先生

    表决情况为:得票数55,842,28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02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46,169,98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0.0770%。

    王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最多,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271,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4.7895%;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58%;弃权26,966,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98,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3.0703%;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7%;
弃权26,966,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699%。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