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慈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7-12-29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金洲慈航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执行新会计
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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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长钦 胡凤滨 夏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