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李爱清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要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8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325,203,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39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9,25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57%。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5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334,456,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835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 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9,25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5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18 年度预计公司综合授信总额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8、关于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6 以特别决议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69,8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6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177%;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2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69,8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6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177%;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2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3、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69,8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6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177%;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2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4、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54,5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反对 402,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51,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524%;反对 402,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476%;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5、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69,8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6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177%;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2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6、2018 年度预计公司综合授信总额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69,8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6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177%;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2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7、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69,8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6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177%;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2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8、关于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54,5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反对 402,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51,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524%;反对 402,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476%;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69,86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6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177%;反对 38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2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罗会远: 冯 玫: 李爱清: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