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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黔轮胎A:“11黔轮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 A          公告编号:2017-028
债券代码:112039           债券简称:11 黔轮债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11 黔轮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2011 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兑付
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1 日,凡在 2017 年 8 月 21 日(含)前买入
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8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本期债券摘牌日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债权登
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1 日,兑付兑息日为 2017 年 8 月 22 日。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发行的
2011 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 黔轮债”、“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 112039)至 2017 年 8 月 22 日将期满 6 年。根据本公司“11 黔轮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1 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1 黔轮债
    4、债券代码:112039
    5、发行总额:人民币 21,600.04 万元
    (注:原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部分回售权,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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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为 800,000 张,回售金额为 8,000 万元;第 4 年末、第 5 年末,公司按债券
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分别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 40%和 30%的本金。第 5 年
末兑付后,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量为
2,160,004 张,剩余本金为 21,600.04 万元)。
    6、债券期限:6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
    在“11 黔轮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
债券存续期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6.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3 年(2014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固定不变。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1 年 8 月 22 日。本期债
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8 月 22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2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2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若
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
资者回售支付日 2014 年 8 月 22 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
分回售权,则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4 个、
第 5 个和第 6 个计息年度分别偿付剩余本金的 40%、30%和 30%,最后三年每年的
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在登记托管
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
分配。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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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方案
    按照《2011 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 黔轮债”
的票面利率为 6.8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兑付本息为人民币 1,06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 元兑付本息为
人民币 1,054.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 元兑付本息为人民币 1,061.2 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18 日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3、兑付日:2017 年 8 月 22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黔轮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工作。
    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
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2015 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 2 个交易日摘牌,即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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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 41 号
    联系人:华军
    电话:0851-84767818
    传真:0851-84764248
    邮编:550008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联系人:刘悦、张立新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邮编: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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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邮编:518031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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