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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黔轮胎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7-036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 41 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9 名,代表股份 204,663,22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392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名,代表股份 200,616,84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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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名,代表股份 4,046,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5218%。
    8、公司 6 名董事、2 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486,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592%;反对 4,17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65,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025%;反对 4,176,77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832,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40%;反对 8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11,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952%;反对 830,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832,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40%;反对 8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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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11,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952%;反对 830,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周廷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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