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启迪古汉: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6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沙福元路148 号万科城广场五楼东侧(410000)
                           办公电话:+86 731 82568928 传真:+86 731 84454103
                           网址:www.yinlianlawyer.com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古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

辉、彭志华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6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

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下

合并简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参加会

议人员、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公司会议

室(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杨柳路 33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委托但

铭先生主持。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108368735 股 , 合 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45.25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28700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

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

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2018年6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5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6

月1日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8年6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

数108397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265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368735股;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700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前,已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经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议案7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9关联股东启迪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做出如下决议: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议案一、公司 2017 年
1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议案二、公司 2017 年
2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 2017 年
3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四、公司 2017 年
4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公司 2017 年
5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六、关于聘任公
6    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构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修改《公
7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 2018 年
8    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通过
     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与关联
     方签订销售代理协议
9    及 2018 年度日常关      37,935,831   99.9244%   28,700   0.0756%   0   0.0000%   通过
     联交易预计发生额度
     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终止衡                                                               通过
     阳制药公司异地新建
10                          108,387,135   99.9905%   10,300   0.0095%   0   0.0000%
     项目并重新进行规划
     论证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使用                                                               通过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
11                          108,368,735   99.9735%   28,700   0.0265%   0   0.0000%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关议案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

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

书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记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二零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凤祥




                                        经办律师:

                                                     陈敏辉




                                                     彭志华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