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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潭发展: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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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福海峡(平潭)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中
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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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世
界金龙大厦 2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6,617,1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7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6,607,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7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94,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监事,
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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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17,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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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17,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3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转让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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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3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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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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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孙丽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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