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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潭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13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6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7 号)核准,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公司”)2015 年 11 月向 9 名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股票 118,483,41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16.8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9,999,994.5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5,608,483.41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1,964,391,511.1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
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00300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和2018年7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
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同意将原拟投入平潭海天福地美丽乡村综合旅游(启动区)项目子
项目——旅游综合体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90,000万元中的9,000万元用于投资漳
州中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日产575立方米超薄型纤维板项目,27,780万元用于归还
银行贷款,剩余募集资金则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漳州中福新材料有
限公司已分别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分别为100056699620010001和100055680720010002),并与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漳州中福
木业有限公司、乙方:漳州中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丙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丁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分别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00056699620010001 和 100055680720010002 ,
截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90,000,000 元和 0 元。该专户资金为
漳州中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日产 575 立方米超薄型纤维板项目    募集资金及利息,
全部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及其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及
其全资子公司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
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的存单不
得质押或转让。甲方、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
支取资金。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斌、邱荣辉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孰低为原则)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七)甲方或乙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
及时告知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
发现甲方或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丁方可要求甲方、乙方或
甲方、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丁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丁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乙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或乙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丁方应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丁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